查看: 7419|回复: 0

配送平台要担责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20 08: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帖】

近日,“外卖行业如何成为高危职业”的话题一度跃上微博热搜。当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路人,配送平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
去年12月的一天,外卖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订单后,像往常一样急匆匆出门送货,不料出门后不久便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老杨。
交警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老杨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
老杨受伤送医后,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一直商榷不下,老杨将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6万余元。
小王认为,“行驶过程中我的车速过快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我也是因为想抓紧把外卖送到客人手上啊,这难道不是应该由公司负责吗?”
配送平台认为,“虽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但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小王车速过快和老王横穿马路,与我司并无多大关系,而且我们也从未和小王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
据了解,小王经注册成为某配送平台外卖配送员,在完成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配送平台公司为小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配送平台为小王投保的保险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配送平台与小王构成雇佣关系,在责任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应由该配送平台对外赔偿。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该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老杨7万余元,而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老王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当然,在实践中,因外卖骑手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此仍需提醒各位外卖骑手,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谨慎行驶,对他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各配送平台也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切莫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来源:都市快报浙江新闻    记者:郭婧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10 收起 理由
大乌珠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